修訂「居家隔離及檢疫者接受醫療照護時之感染管制措施」

 修訂「居家隔離及檢疫者接受醫療照護時之感染管制措施」,說明如下:

(一)調整居家隔離、檢疫病人於與確定病例最後一次接觸或入境次日起7日內之門/急診就醫、住院 及接受居家醫療之感染管制措施。 

1、門/急診:應於提供照護前,進行1次抗原快篩(含家用 快篩)。若為「確診者符合採檢陰性解除隔離條件且距發病日3個月內」或「已完成COVID-19疫苗追加劑接種 達14天(含)以上」者,得免除篩檢。 

2、住院:建議收治於專責病房或隔離病房,依病室空間 配置,以多人1室收治為原則。同室收治者建議依居家隔離/檢疫身分、性別及相近期滿日等進行分艙照護。 如需繼續住院,可於與確定病例最後一次接觸或入境 次日起第7日再進行1次抗原快篩(含家用快篩)或核酸 檢驗,檢驗陰性者,可移出專責病房或隔離病房。 

(二)取消自主健康管理者相關就醫規範,包括民眾不需延後非急迫性醫療、不需主動本府衛生局聯繫安排就醫等。 醫療機構於提供照護時則依循標準防護感染管制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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